透過不同商業組織從事商業活動,除稅制上有所區別外,最大的不同在於是否可以達到資產分割的效果。所謂資產分割,是指資產所有人為達成經濟上特定目的,在法律認可之前提下,將特定資產劃分出來,將該特定資產之權利義務關係從所有人分割出來,使該特定資產具有獨立性,達到風險切割的功能。白話來說就是,即使經商失敗導致商業組織破產,也不會影響到本人口袋裡的錢。
舉例來說,獨資商號係單一所有人構成,法律雖於特定情況下將其設計為獨立於商號所有人以外之個體(例如稅法上),但實際上出資者人對獨資商號之債務仍然要負無限清償責任。至於無限公司雖有獨立法人格,但股東也同樣要負無限責任。可見兩者的資產分割效果均相當弱。
再舉例而言,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限責任」規範,也是資產分割之概念,按公司法第154條之意旨,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原則上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故若公司面臨破產之窘境,公司債權人亦僅能就公司之資產求償,不得向股東個人請求,可見透過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設計,股東能將資產完全分割,除法律規定之特殊情形(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外,股東僅須以其出資額或所繳股款為限負有限責任。
小結:除非有稅制或遵法成本之考量,否則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遠比商號更能達到分散風險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