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公司法 #企業法律週記 #企業社會責任
股東(營利)至上、企業社會責任[1]、社會企業這三者間的差異,主要是經營理念(宗旨)之不同。「股東至上」係指,公司經營以股東盈餘分派為最終目的,透過公司組織機器為公司全體股東謀取最大利,如此雖然可以促進經營效率,達到利益最大化,卻也忽略資源合理分配,造成貧富不均。「企業社會責任」則是要求公司在從事商業活動的過程中,應兼顧公平與公益,不能為了追求利益而犧牲環境與社會公共利益。至於「社會企業」則更進一步地以追求公益為企業的宗旨,股東的利益反而成為次要(或根本不重要)的存在。
那麼我國企業法律規範究竟以什麼樣的經營理念作為企業從事商業活動的宗旨呢?從早期公司法第1條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之角度觀察,企業經營者應以股東(公司)之最大利益作為宗旨,若有意從事公益活動,也必須在符合股東的長遠利益的前提下來做(例如做公益使公司信譽提升而有利產品銷售)。
然而近年來,我們越來越重視環境的永續維護及資源的合理分配,因此開始適度地限縮資本主義效率最大化的追求。我們期待企業做為社會的一份子,能夠為社會盡一分心力,至少不應為了追求利益而犧牲環境與公益,因此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下稱守則)第1條第2項明定,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公司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以管理其對經濟、環境及社會風險與影響。甚至我們要求一定產業或資本額達一定規模的公司須強制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2]。
綜上可知,不僅我們社會如此期待,就連主管機關早已訂定相關規範要求上市櫃公司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反觀非公開發行公司,則沒有明確法律規範可以遵循,若公司負責人決定要善盡社會責任時,很有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司法第23條之受託人義務而遭到訴追,為減輕公司負責人涉訟的法律風險,此次公司法增訂第1條第2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如此將能夠讓公司負責人勇於任事,於追求股東最大利益的同時,能夠兼顧環境與公共利益。
然而,現行制度也僅明訂公司負責人能夠兼顧公益,尚不能以公益作為公司之最高宗旨,因此目前仍然沒有成立「社會企業」之可能,此部分有賴將來修法解決。
關鍵一句話:1、企業社會責任是國人早已承認的價值,此次修法只是將此既有價值觀明文化,使公司負責人不會被輕易認為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已。 2、目前仍無法設立社會企業(或稱兼益公司),有待修法解決。 |
[1]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
[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2Ⅰ、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2Ⅰ之意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編制義務者,上市櫃公司符合以下情事:
1、 屬於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業者。
2、 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股本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