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董事會伸出魔爪的股東(會)

以下爭點,你記得幾個呢?
你能找出他們之間的關聯性嗎?

1、§193Ⅰ與§202之矛盾?

2、§202除書以章程擴權的界限?

3、股東行動主義之意義?

4、董事會決議事項,股東會決議能否拘束董事會?(§29)

5、共享權限事項,股東會跳過董事會提出程序之效力?(§185)

6、股東會決議事項,但僅由股東會決議真恰當嗎?(§184§228)

7、否決權特別股是否能否決董事會之權限?(例如否決董事長)

8、有權選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之特別股之合法性?

9、§27Ⅲ隨時改派代表人可否當然繼任董事長?

10、股東實質上控制董事會之法效?

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一直是公司法核心的議題,也被許多同學所忽略,但是近年來很多考試都開始狂考,不僅是法研所就連國家考試也開始觸及權限劃分的議題。

很多人一直迷信一句話「出錢的是大爺」,偏偏我們公司法裡面的股份有限公司並不完全採這一套。在股份有限公司裡面,因為我們採取的是經營與所有分離,並貫徹權責相符之精神。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裡面,董事會的多數派才是真正的大爺,他有義務為公司賺取最大利益,我們雖然可以監督他、可以換掉他,但就是不能架空他。換言之:「股東(會)不能向董事會伸出魔爪!

那這樣一來上述爭點,你能夠自己推理出答案了嗎?(答案在最下面)
多理解、少死背!自然就能夠記得多、記得久囉。

1、§202>§193(目的性限縮)
2、董事會法定權限,股東會不得以章程擴權
3、股東行動主義只是讓股東積極發表意見,但無拘束力
4、不能
5、不能,若跳過則只有建議性質
6、可能適法但不恰當
7、不能
8、不合法
9、不能
10、實質董事應負責任(權責相符)(§8Ⅲ)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