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司律考前隨意猜(公司法)

甲手機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5億元,股東人數1000人,董事三席(由ABC擔任),監察人一席(由D擔任)。甲公司為求集團綜效,於107年5月甲公司決定斥資2.1億元設立乙公司(100%持股),用以研發並製造藍芽手機配件,並由ABC兼任乙公司之董事,乙公司並均將資金用於建造廠房、聘僱研發人員、並購買生產機具。108年2月,甲公司為降低成本追求經營效率,修改章程如下:(1)董事會得採書面決議、(2)董事設3-5名、(3)監察人設0-1名;此外,同年月,乙公司亦修改章程如下:(1)董事設1-3名、(2)不設監察人。
108年6月,甲乙公司均全面改選董監,甲公司仍由ABC連任董事、D連任監察人;乙公司亦仍由ABC連任董事,且本屆未選任監察人。同年7月,因藍芽耳機市場需求日增,乙公司乃決定增資1億元用以擴充廠房,除保留10%給員工優先認股外,其餘由股東全額認購,另一方面甲公司亦有意對乙公司增資,甲公司董事長A有意於第三季之定期董事會中討論系爭增資案,並於8/1先以書面取得全體董事同意以書面方式召開本季定期董事會,並於8/5寄發載有乙公司增資決議(同意、反對、棄權,三選一)之書面予全體董事,並要求董事於8/15前繳回,逾期以棄權論。惟直至8/15止,僅AB兩人勾選同意並繳回,甲公司乃按董事會決議對乙公司增資。孰料乙公司增資後,不僅未將資金用於添購設備,反而全遭AB兩人侵吞。試回答下列問題(各子題間,各自獨立判斷):(50分)
一、甲乙公司修改章程是否合法?(20分)
二、甲公司108年對乙的增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12分)
三、承二,設甲公司增資行為合法,若乙公司108年辦理增資程序時未保留員工優先認股權,則該次增資是否有效?(8分)
四、針對AB侵吞乙公司財產之行為,應如何究責?現行法有無漏洞?如何解決?(10分)

、甲與乙公司修改章程是否合法?
(一)甲公司
(1)董事會得採書面決議:非公開發行公司章程得採書面決議(§205V)。
(2)董事設3-5名:章程得設彈性席次(經濟部)。
(3)監察人設0-1名:非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應設一席監察人(§216Ⅰ)。
(二)乙公司
(1)董事設1-3名:董事彈性席次不得設1-3(經濟部)。
(2)不設監察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監察人(§128-1Ⅲ)。

二:甲公司轉投資乙公司0.9億元,是否合法有效?
(一) 按§13Ⅱ新法,採大小分流,非公開發行公司有限責任轉投資不受限制。毋庸經股東會決議(應寫新舊法比較)。
(二) 次按§202,應由董事會決議。
(三) 書面決議之程序:章程+全體董事同意?惟何謂全體董事同意
1、甲說:全體董事同意本次採書面決議+定足數多數決門檻已足。
2、乙說:全體董事同意本次採書面決議+全體董事均投票+多數決門檻已足
3、小結:
文義解釋近似甲說,只要全體董事同意本次改採書面決議,至於事後是否全體董事參與表決,非所問,因此本件轉投資程序應屬合法。惟未免產生爭議,目前企業實務做法大多將書面同意與書面決議置於同一張書面之中。

三、承二,設甲公司投資行為均合法,若乙公司108年辦理增資程序時未保留員工優先認股權,則該次增資是否有效?
(一) 有效說:最高法院認屬§267Ⅰ-Ⅲ為取締規定
(二) 區分說:
1、區分甲公司是否善意(林國彬)
2、區分是否無礙於交易安全(林麗香)

四、AB侵吞乙公司財產之行為,應如何究責?現行法有無漏洞?如何解決?
(一) 無監察人監督。
(二) 股東會權限(如§212、213)由董事會代行,董事會又由ABC把持。
(三) 無少數股東。唯一股東為甲公司且,且甲公司亦由ABC把持。
(四) 小結:現行法難以究責,應引進雙重代位訴訟。(補充:飛躍監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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