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不交割防護三支箭:KYC、交割結算基金、操縱市場罰則
股票及股款交割,並不須由投資人親自到場一手交錢一手交券,而是以帳戶劃撥方式進行,因此想要買股票,首先要找經紀商開立「證券帳戶」,並向與經紀商配合之交割銀行開立「交割銀行帳戶」。有這兩個帳戶才能買賣股票,並進行交割。
▌一、買入(股款交割)
當投資人買入股票且成交後,將於T+2日進行股票與股款之交割。舉例而言,若小明於4/10(五)買入股價100元之上市A公司股票1張,假設手續費為142元,則小明最遲於4/14(二)上午10點前,應於交割銀行帳戶內存入100,142元。
▌二、賣出(股票交割)
對於投資人而言,賣出時的交割就更加單純。因現在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並交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下稱集保所)保管及辦理交割業務。一旦股票賣出成交後,針對股票交割事宜投資人完全不需要操心,而賣出後的價金也會在扣除手續費與證交稅後自動匯入交割銀行帳戶。
【考試必須會】
1、現行違約不交割之防護機制
- 事前:證券商KYC(認識你的客戶原則)
證券商應恪遵認識你的客戶原則(Know your customer rule),了解客戶之狀況,提供適當之服務。證券商管理規則§35亦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
- 事後(民事):交割結算基金取代民事賠償,避免被告無資力
| ◎「交割結算基金」之賠付次序 (一) 證交所指定其他券商代為履行(券商代履行費用由交割結算基金代償)。 (二) 如有不足,證交所動用賠償準備金代為支付(得向不履行券商追償;同時亦得就交割結算基金受償、若有不足得就券商提存之營業保證金受償)。 (三)若投資人仍無法獲得交割,依投保法,投資人可自投資人保護基金獲得120萬元之賠償。 (四)小結:自交割結算基金受償次序為「證交所>委託人>證券商」 |
- 事後(刑事):操縱市場之刑事責任(詳後述)。
2、「違約不交割」動用刑罰之評析?
有見解認為本款應予廢除,其理由在於,證交法§155Ⅰ①之文義上包含無主觀惡意之情形,有架空民事債務不履行規定,並有違背刑法謙抑性之虞。建議本款應刪除,於刪除前應採限縮解釋,限於惡意(即事前明知無法交割或具未必故意)違約不交割之情況方以刑罰相繩。
3、惡意違約之不法意圖?
立法理由:「本款之立意係為防範惡意投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影響試場秩序,至於一般投資人若非屬惡意違約,其違約金額不致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不會有本款構成要件該當,自不會受本法相關刑責之處罰。」故有實務見解認為,違約不交割罪,其立法意旨係為防範惡意投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倘非屬惡意不履行交割義務,自不該當該款之罪。此見解值得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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