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經營權爭奪懶人包(上篇)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洋科)為薄膜靶材製造廠,亦為稀有金屬精煉回收商,不僅產品於市場上具有競爭力,同時亦為台積電之供應商。公司設有9席董事(其中3席獨立董事ABC,且設有審計委員會),董事長原為M。2021年11月,光洋科公司陷入經營權爭奪戰,兩大派系於董事會大鬥法(董事長席次攻防戰),並透過獨立董事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進而產生若干公司治理之爭議,茲分別討論如下:

【事實整理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新聞資料)】

一、引爆點(董事會)

11/5市場派股東有意於董事會中途席公司派(解任董事長),(1)首先由獨立董事A等人藉故延宕會議,直至市場派某大老W到場,並提出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書將W改派為法人董事代表;(2)提出臨時動議解任現任董事長M。同日,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公司董事長已改選為W。

二、公司派主張 (公司派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主張如下)

  • 11/7 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告:「1.本公司110年11月5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馬堅勇,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且於議事將畢之際,王烔棻自稱玉璟有限公司改派其為代表人,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故其以臨時動議提案解任董事長之決議無效,本公司董事長仍為馬堅勇,並無所謂變天情事。」
  • 11/8 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告:「關於本公司110年11月5日董事會議事將畢之際,王炯棻自稱玉璟有限公司改派其為代表人一事,本公司接獲董事玉璟有限公司唯一股東Gerald公司來函表示詫異,並確認無改派代表人為王炯棻之情事,該公司之代表人仍為經卓穎,王炯棻於董事會當日自稱其為玉璟有限公司改派之代表人,顯已為玉璟有限公司所否認,以王炯棻所提之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馬堅勇之決議,依法無效。」
  • 11/19 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告:(編按:指獨立董事A)「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然解任。」;以及,「本公司獲悉玉璟有限公司近日以本公司董事長身分發函各主管機關及交易相對人,然本公司110年11月5日董事會,玉璟有限公司未曾被推舉為董事長,當日以臨時動議被推選為董事長者,為不具本公司董事身分之王炯棻君,是無論當日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馬堅勇先生及選任新任董事長均屬無效,玉璟有限公司亦從未當選為本公司董事長,本公司董事長仍為馬堅勇,爰澄清如上。」

三、市場派主張

光洋科董事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暨玉璟有限公司聲明全文:

(節錄自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124485)

  1. 從「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查詢」網頁查詢光洋科公司之公告可知,光洋科公司獨立董事吳美慧早已於 110年11月 9 日公告於 110 年 12 月 24 日召集光洋科公司 110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而獨立董事吳昌伯所召集之110 年 12 月27日光洋科公司 110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其召集公告係遲至 110 年 11 月 10 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2. 又獨立董事吳美慧召集光洋科公司股東臨時會之開會日期為 12 月 24 日,早於獨立董事吳昌伯所召集股東臨時會之開會日期 12 月 27 日,不僅有助於光洋科公司經營團隊早日底定,且獨立董事吳美慧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議案包含解除競業禁止議案,不僅為股東會實務常見之議案,更有助於光洋科公司延攬優秀董事人才,並可讓董事得以專注貢獻所長於光洋科公司之業務經營上,顯見,獨立董事吳美慧所召集之 110 年 12 月 24 日股東臨時會公告後,獨立董事吳昌伯完全沒有必要再公告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
  3. 更遑論,以獨立董事吳昌伯所提出之 110 年 11 月 5 日函文內容觀之,其事由顯然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準用公司法第 220 條所定「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之要件,益證獨立董事吳昌伯召集股東臨時會係屬違法
  4. 因此,為維護光洋科公司暨全體股東及往來交易廠商、銀行、市場投資大眾之權益,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玉璟有限公司特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迅為裁准。

四、後記:股東臨時會之召集&定暫時狀態處分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登載權限掌握在公司派手中,公司至今也未做董事長之變更登記,因此市場派於11/5董事會之突襲戰,並未發生決定性的作用(市場派如認為權益受損需提起訴訟,但訴訟曠日廢時)。後戰場轉往召集股東臨時會以改選董事,惟因擔任召集權人之一方,將得做為股東會主席,形同享有主場優勢,因此雙方都自行召集,且雙方都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以阻止對方取得主場地位。

12/8法院對兩造均裁准禁止召集光洋科股東臨時會。其理由略為:「相對人雖稱如准許本件聲請,其獨立董事職權將受到損害。然獨立董事之重要職權包含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等,並非僅限於召集股東臨時會。此外,相對人未釋明第8屆董事、獨立董事有何違法、失職之情形,而第8屆董事、獨立董事之任期係於111年6月27日屆滿,股東得於111年度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獨立董事。尚難認有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提前全面改選董事、獨立董事之必要及急迫性。」

五、公司治理之爭議問題探討 (公司法&證交法相關)

Q1.可否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長解任案?

Q2.公司法§27第1項之法人董事代表,可否當選董事長?

Q3.董事會決議有瑕疵時,法律效果?

Q4.獨立董事可否(或適合)於經營權爭奪時,自行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

Q5.獨立董事非「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效力為何?

大家可以先想想以上問題,並且回想是否對相關爭議問題都已經了然於胸,如果還有些有疑問之處,我們留到【下篇】再來繼續討論,預計過幾天會再分享給大家。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