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司法修正專題【雙層股權結構】

今天要來跟同學分享「雙層股權結構」幾篇重要文章整理,所謂雙層股權結構,白話來說就是透過特別股的設計,建構出有別於管理層與一般投資人的持股,其目的主要用來鞏固經營權。此次公司法為貫徹大小分流的修法目的,已放寬許多不必要的管制,而這些新制度及新理論都是學者撰寫文章的主要素材,極具重要性。相信未來2~3年,這些議題都會是國家考試、法研所的命題主軸,同學應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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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層股權結構之基本概念

()定義:

公司發行表決權數高低不同的股份,表決權數較高的股份由創辦人或管理層持有,表決權數較低甚至無表決權股,由一般投資人持有。常見的雙層股權結構如下:

  1. 複數表決權股+普通股[1]
  2. 普通股+無表決權股
  3. 複數表決權股+普通股+無表決權股
  4. 特殊類型:可選舉一定比例或數量之董事特別股+普通股

()主要功能:

雙層股權結構可作為強化公司控制權之機制,使創業者能引進創投或天使投資人,而仍能保有公司經營權。

()外國立法例:

多數國家之「公司法」允許公司採用雙層股權結構,並於「交易所」層次建立管控機制。

二、雙層股權結構之容許性

()小型企業(中小企、新創、微型)

未公開發行公司(尤其新創公司)重視企業自治,為兼顧資金籌措之便利及創辦者經營權之確保,宜引進一股多權制度,以免新創事業因害怕喪失經營權,而憚於引進新資金。目前,新法已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否決權股、當選一定董事權利之特別股,小型企業可以斟酌自身需求,創設適合自己的雙層股權結構。

()大型企業

相對於小型企業,大型企業更加重視公司治理,因此是否允許建置雙層股權結構,學理上容有爭議,分論如下:

  1. 反對說

反對說認為,雙層股權結構加劇經營與所有分離,可能使代理問題惡化[3],且股東無法透過表決選舉新董事,可能導致董事永保經營權。換言之,股東無法有效地監督制衡經營者,不利公司治理。[4]此外,投資人也未必能夠認知風險,故不應允許。

  1. 肯定說

首先,現行法已存在無表決權股之雙層股權結構(如富邦特[5]) ,實無禁止以複數表決權建置雙層股權結構之必要;其次,創辦人將不會為了控制權可能喪失而決定延緩上市,有助公司發展與科技進步;再者,能避免投資人因短期績效壓力,而被迫採取穩定的股利政策,甚至減少研發費用、減緩企業併購之情形,有助於管理層聚焦公司長期發展;最後,雙層股權結構是較透明的鞏固控制權方式,現今實務本就存在許多鞏固控制權之方式,例如金字塔型公司、交叉持股、股東協議或表決權契約等。與此相比,雙層股權結構反而是較為透明的機制。若禁止雙層股權結構,管理層也不會放棄鞏固控制權,反而會轉而採用更不透明的方式進行。

  1. 小結:

觀察美國實施狀況(詳參附錄),雙層股權結構不必然導致公司治理不佳。且若一昧禁止雙層股權結構,而不禁止其他類型之鞏固控制權方式,反而容易產生法規套利,使公司治理朝不透明的方向發展。因此,雙層股權結構並非不可行,但應研擬妥適之配套措施,以避免管理層藉機獲取個人利益[6](若無配套則不應貿然允許)

三、新法評析[8]

()既有制度係以股份總數而非表決權數為認定標準。

首先,定足數之認定未配合修正。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將會造成股份與表決權乖離之情形,又股東會決議之定足數門檻,係以「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計算之,因此可能產生普通股股東藉由不出席加以杯葛,使得強化控制權之目的無法達成。此外,關係企業之認定亦未配合修正。關係企業中控制公司之認定,仍以持有「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股份加以認定,未考慮複數表決權之情況,實有不妥。

(二)公開發行股票時,既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應如何換軌

換軌後,原先存在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應如何處理,是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容有疑義。肯定說認為屬於「變更章程」,則需有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否定說則認為,可解釋為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消滅,係因換軌後「依法」不能有此類股份,並非基於變更章程。

()為符放寬管制之精神,不應做限縮解釋

為達成企業自治與彈性的立法目的,於符合法條文義且不違反強行規定之範圍內,應盡量允許企業依其需求建置雙層股權結構[9]。若依此解釋,「忠實股」也應有發行之空間。常見的忠實股設計,如持股超過三年表決權會自動變為1股3表決權。

 


附錄:國外雙層股權結構之範例

雙層股權結構類型 採用公司
複數表決權股 Facebook:A股1表決權、B股10表決權

可口可樂:A股1表決權、B股20表決權

無表決權 Visa:A股1表決權、BC股無表決權,但合併決議時有表決權
限制表決權 波克夏海瑟威:A股1表決權、B股1/10000表決權
混合型 Under Armour:A股1表決權、B股10表決權、C股無表決權

Alphabet(google母公司) :A股1表決權、B股10表決權、C股無表決權

可選舉一定比例

或數量董事

Nike:A股選舉75%董事、B股選舉25%董事
其他 阿里巴巴:馬雲團隊擁有過半數董事席次的提名權,軟銀則在持股不低於15%的情況下有一席提名權,其餘席次由公司提名。若董事候選人未被股東會選任,提名權人可指派董事候選人以外之人擔任臨時董事,直到下一次改選

表格引自朱德芳老師,雙層股權結構之分析—以上市櫃公司為核心


註釋

[1] 一股多權制度,常見以雙層股權結構(dual class)呈現),亦即將普通股分為A類普通股(由一般投資大眾持有)與B類普通股(由創業者持有)兩種,前者每股一表決權,後者每股有複數表決權(通常為10倍表決權),而B類普通股須轉為A類普通股才能出售。此於敵意併購時為一低成本且高成效之防禦措施。

[2] 劉連煜,阿里巴巴上市與公司治理,月旦法學教室第151期,201505。

[3] 例如:管理層與股東間利益分歧、管理層酬勞過高、降低股利支付、剝削小股東利益等

[4] 有論者認為,若能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及投資者保護制度,應引進雙層股權結構,以積極爭取優良企業於我國市場掛牌,惟劉連煜老師似乎認為,一股多權制度無法有效(更難)強化公司治理。

[5] 富邦特(2881A)也屬於無表決權特別股,且上市交易。但此非申請上市時即有的安排,而是事後所發行。因此針對既有設置雙層股權結構公司,證交所是否會允許其上市,尚無先例。

[6] 尤其應強化關係人交易、薪酬與控制權交易之治理。

[7] 朱德芳,雙層股權結構之分析—以上市櫃公司為核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74期,201803。

[8] 方嘉麟、林郁馨,複數表決權股之立法政策分析—以台灣及香港為例,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2期,201606。

[9] 早期閉鎖性公司之立法,係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規定,容易被解釋為「例外」情形,而使得主管機關以「例外從嚴原則」加以限縮法規之適用,造成企業自治與彈性大打折扣,頗受學者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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