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社會倫理限制(下)

一、社會倫理限制之類型

  • 保護法益與受侵害法益極度失衡(微財侵害)

學說認為,防衛者不得優先採用反擊手段來保護自己的輕微法益,只能選擇躲避侵害者的攻擊,容忍他人帶來的輕微不法侵害。若防衛者直接攻擊侵害者,將造成其蒙受巨大損害,此時即屬防衛權濫用,不得主張正當防衛。[1]

  • 不法侵害源於無責任能力人之攻擊

面對兒童或精神障礙者,防衛者不得優先採用反擊手段來保護自己,應設法躲避此類侵害者的攻擊,除非萬不得已(例如危及生命法益之侵害)才能反擊,亦即須採取下述「三階段理論」之實施步驟。[2]

  • 侵害者與防衛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家庭關係

當防衛者與侵害者間具有緊密的家庭關係時,基於家庭倫理的維持,防衛者於實施防衛行為時,必須注意侵害者的生命與身體完整性,以「迴避」其實施不法侵害為優先考量,有時為了避免過度侵害其法益,只能採取在經驗上較不可靠的防衛手段,忍受身體受傷的可能性。[3]

  • 挑唆防衛

學說認為,若防衛者於法益侵害發生前,曾以言語、行動挑唆侵害者,侵害者被激怒後發動侵害,防衛者再予以反擊,即稱之。

較常被討論的是「意圖式挑唆防衛」,亦即行為人意圖利用自己所引發的防衛情狀,據以對侵害者實施法益侵害行為[4]。由於防衛情狀是因為防衛者意圖挑撥、挑釁所引發,此時防衛者因具有高度的可歸責性,只是假藉正當防衛之名,行攻擊他人之實,屬於濫用防衛權的情形,多數學說認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5]。主要理由在於,基於「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當挑唆者意圖藉由引發正當防衛情狀,而實施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時,就法秩序的觀點亦毋須予以保護[6]。然而,也有學者反對上開多數學說見解。許恒達老師認為,防衛者此時仍能享有受限制的防衛權,但只能先採取迴避侵害者的攻擊行為,才能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7];此外,林書楷老師亦指出,雖然挑唆者意圖引起防衛情狀並加以利用,但仍不應完全剝奪其防衛權,尤其在被挑唆者採取「重大攻擊行動」時,由於挑唆者的生命、身體仍承受高度危險,應例外承認挑唆者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仍須符合下述「三階段理論」對於防衛行為實施步驟的要求)[8]

二、面對上述情形,防衛者應遵守防衛手段的實施步驟[9]

學說認為,因社會倫理觀念之限制,使得防衛者在實施防衛手段時,其實施步驟受到一定的限制。詳言之,防衛者不得優先採取攻擊式的防衛措施,而應遵守「先行迴避→保護式防衛措施→攻擊式防衛措施」之實施步驟,學說上稱為「三階段理論」,其內涵分述如下:

  1. 先行迴避:防衛者有迴避攻擊的義務,必須先躲避侵害者之攻擊行為,例如逃走、大聲呼救等。除非其行為仍無法迴避侵害者的攻擊,始能進入第二階段「保護式防衛措施」。
  2. 保護式防衛措施:透過暴力手段,暫時致令侵害者中止攻擊行動,但不積極干擾侵害者的其他法益。只有當保護式防衛措施仍無法排除侵害者之攻擊行為時,才能進入第三階段「攻擊式防衛措施」。
  3. 攻擊式防衛措施:攻擊程度較強,足以積極干擾侵害者其他法益之行為,只有在對自己發生重大危險時,始能被允許。

[1] 林書楷,刑法總則,2018年10月五版,頁137。

[2] 林書楷,刑法總則,2018年10月五版,頁138。

[3] 薛智仁,家暴事件的正當防衛難題—以趙岩冰殺夫案為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6期,2015年3月,頁42-43。

[4] 林書楷,刑法總則,2018年10月五版,頁138。

[5] 王皇玉,刑法總則,2019年8月五版,頁290。

近期實務亦有從「權利濫用」的觀點來理解正當防衛權限的範圍,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正當防衛乃源於個人保護及維護法秩序原則,係屬正對不正之權利行使,並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苟防衛者未出於權利濫用,而以防衛之意思,則防衛方法不以出於不得己或唯一為必要,只要得以終結侵害並及時保護被侵害之法益,均屬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

[6] 理由引自林書楷,刑法總則,2018年10月五版,頁138。

近期實務亦有從「權利濫用」的觀點來理解正當防衛權限的範圍,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正當防衛乃源於個人保護及維護法秩序原則,係屬正對不正之權利行使,並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苟防衛者未出於權利濫用,而以防衛之意思,則防衛方法不以出於不得己或唯一為必要,只要得以終結侵害並及時保護被侵害之法益,均屬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

[7] 許恒達,正當防衛與挑唆前行為,月旦刑事法評論第2期,2016年9月,頁105-108。

[8] 林書楷,刑法總則,2018年10月五版,頁139。

[9] 許恒達,從個人保護原則重構正當防衛,臺大法學論叢第45卷第1期,2016年3月,頁325-330;林書楷,刑法總則,2018年10月五版,頁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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